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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

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主体责任。贯彻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,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,实行生态环境保护“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”,管发展、管生产、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,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。推进河长制、林长制、田长制“三长联动”,强化各级管理责任,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整体保护。

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考核。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和措施,纳入市、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、相关专项规划。以分区功能定位为基础,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,落实绿色发展要求。按照国家要求,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,强化碳排放控制等生态环境目标约束性作用,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。

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监督。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,各类监督有机贯通、相互协调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。落实《北京市贯彻<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>实施办法》,推动职责落实、任务落地、整改见效。在大气、水污染防治及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帮扶,指导基层解决生态环境问题。健全中央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机制,压实整改责任,推动问题解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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